郝点亮讲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主题党课

[柳州市] 时间:2025-04-05 19:20:39 来源:白玉无瑕网 作者:吉林市 点击:11次

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都强调了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关于治党与治国的关系,邓小平在1978年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讲、反复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了集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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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总之,社会主义法治有两个法治原则: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者是内涵原则,后者是形式原则。国德是公民自愿遵守的,但并不排除其中一类人自我选择必须遵守其中部分国德,此时国德就成为该部分人的法律(所有人的愿望的道德成为了部分人的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就是这样的法律。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之后严格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下一次的领导立法,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始终处于领导地位。注释: [1] 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此,习近平同志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全人类和实现共产主义,共产党与一般政党不同在于它不仅是为了执政,而且是为了通过不断的自我革命引导社会革命来领导人民走向解放。人们越来越多地融入在线生活,个人信息/数据成为大数据源泉和人工智能应用的原料,人也获得了数字人的新型存在形态,甚至成为身联网(IoB)的一个技术平台。

这改变了人与机器的关系,机器也从认识论的边缘逐渐走入了认识论的中心,从而形成了一种非人类中心认识论的新形式。这种图景无疑是一种技术规制,其中浪漫的科幻成分能否变成现实也尚需审慎分析。可见,数字法学由继承吸收部分、数字化更新部分和数字新生部分所构成,但这三部分却未必是泾渭分明的,也不一定是比例均衡的,而是会随着数字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来适时调整。打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说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两个武士正在比刀论剑的话,那么,数字法学则是在丛林中突然跳出来的一个火枪手,也许他并不懂刀剑的技艺和逻辑,但却深知火枪的威力,其能量就来自于超现代性的信息革命。

尽管目前出现了低代码或者无代码的发展倾向,但基本的代码规制仍然扮演主要角色,进而构成塑造数字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免受数字歧视权已成为数字时代的正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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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内容与范围 如前所述,数字法学并不是现代法学的扩容纳新和直线延展,而是在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转型重建和曲线升级。这无疑形成了一个投喂算法下的信息茧房——你所看到的正是你喜欢看到的,或者是平台公司想让你看到的片段性世界,那是一个你以为的真实世界而不是本来的、客观的、完整的那个世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带给人们空前的沉浸式体验和无限性编码想象,参与者也获得了上帝般的创世纪能力。巴洛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早就宣称:你们的财产、表达、身份、活动和条件的法律概念不适合我们。

观察者、控制者一方基于这种严重的不对称性,来操纵交易、控制行为、分配利益,进而获取商业利益、政治利益和秩序期待,这无疑会导致严重的数字不公平,亟待予以制度性解决。从微观而言,类似情况则不胜枚举:在劳动法上,信息革命创造了玩工众包在线众包等新型数字劳动(平台劳动),形成了受制于算法、组织、监控的新型数字社会关系。当商品(市场)经济转为数字经济、物理生态转为数字生态的时候,法律和法学必然会发生根本性转向。更为重要的是,二者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法律、法律知识科学性和自主性、法律(法治)如何实践等方面,基本上是在现代法学的逻辑框架内来展开的,因而属于现代法学的内部之争,但它们在面临算法行政、信息权利、算法治理等诸多数字问题时,则难免呈现出共同的理论乏力。

因此,对当今的数字法学而言,自然不可能抛弃一切、推倒重来。三是新兴的数字法学知识理论会大量涌现,并呈现出指数级的增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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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长远的,则是根据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学科目录设置改革,将数字法学的各个新兴学科增补进学科目录中,实现学科身份转正。因为无论是多么聪明的天才,都很难同时研习、跟进多个跨度巨大、体系庞杂的文理学科,更何况这些学科本身的发展又日新月异。

为此,需要把数字逻辑上升为法律逻辑,重构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反思重铸法律思想和权利观念,这是数字法学的核心使命所在。基于数据和算法的自动定价、犯罪预测、数据画像、情感计算等领域的算法歧视问题日渐突出。这既保证了直通车式的平稳顺畅,实现了成本低、效果好的转型升级,也比较容易被接受。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反映着头部企业、技术公司、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各方利益的诉求平衡。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重大时代工程,它不是一个人、一群人、甚至不是一代人所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学术共同体的长期创新努力,一如当初现代法学的生成发展那样。质言之,无论是古典法学理论、中世纪法学理论,还是近现代法学理论,都是其所处时代的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和规则表达。

再如,基于数字化对当代行政法核心结构的挑战,提出数字行政法的变革转型等等。这其中固然有相当部分的积极进步力量,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把握变革规律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而实现理论上的正当化。

于是,就形成了全能型、通才式研究的主张,认为法律人应该深入研习、掌握计算机理论与数字技术,甚至可以设计算法和编程来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但实际上这是很难做到的。然而,面对革命性重塑数治新范式这样的高度战略认知和重大举措,法学研究者的理论敏感度偏低,对数字司法实践的理论回应比较滞后。

然而,数据的意义在于价值而非数字,一旦那些曾经定义我们道德生活的无法量化的部分——人所有的行为、所有的感情、所有经历的事情、所有认识的人都可以量化为一组数据,那么,我们就会失去作为人类最为珍视的人性。而且,当人类只不过是一种计算的设施时,人类在此之前的几百年间所逐渐积累的政治和道德进步都将被推翻。

二、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既然是数字法学,就应明确它的基本含义、范畴、内容和体系,澄清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理论疑惑,这也是数字法学研究与建设的重要前提。其中,实现精准分析和个性化推荐的过滤泡技术就如同一个透镜,它通过控制我们看到的和看不到的东西来无形地改变我们所经历的世界。一、数字法学的三种演进路径 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热烈讨论。即对那些现代法律理论无法包容、无法回应的新兴问题和领域,如数据/信息确权、算法治理、平台治理、区块链治理以及人工智能规制这些挑战,就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规则理论,针对其中的数据交易、数据竞争、数据跨境、数据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算法合谋、深度合成、数字孪生、元宇宙规制等诸多时代难题,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方案。

(三)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 对数字法学和现代法学的关系,可作如下总结分析和研判: 1.数字法学的目标。其中一方是深藏不露的观察者和控制者,另一方则是浑然不觉的被观察、被控制的对象。

尽管今天看来这种说法未必妥当,虚拟与现实空间也已融为一体,但数字社会确实演绎着不同于工商社会的逻辑。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具有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的数字知识构架,从而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和秩序构建提供理论解说和规范指引。

即在发生了重大数字化变革和转型的领域,现代法学知识理论难以对其直接套用,而是需要一定的理论改造和重建才能发挥应有解说效力。一方面邀请这些领域的实务专家进校授课、强化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交流。

如果说传统科技为现代性提供了物质框架的话,那么,当今信息技术则瓦解了这一物质框架。数字化、自动化的智慧发展,是通过机器的数据处理和逻辑算法来支撑的。如果说工商社会致力于火车司机取代马车夫这样角色转换的话,那么,数字社会则致力于塑造社会成员的数字生活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方面,这意味着制定标准、制造硬件、编写代码的人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力量。

因此,需要对算法的开发设计进行必要的法律和伦理上的规范,防止算法决策变成牟利算计、透视控制和工具主宰,从而保持以人为本的设计。这无疑是一场大规模的人类革命,这场革命非同以往,数字人类要比人类复杂得多。

在本质上,它不是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来测试和验证某种理论,而是过去几千年的经验认知(实验、描述)、过去几百年的理论认知(模型、归纳)、过去几十年的计算认知(仿真、模拟)之外的第四种范式。如,就外卖骑手而言,数字控制不仅削弱着他们的反抗意愿,蚕食着他们发挥自主性的空间,还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参与到对自身的管理过程中,且资本控制手段不仅正从专制转向霸权,而且正从实体转向虚拟。

一方面,这是新兴科技发展迅猛、对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变革加速所导致的。其二,免受数字歧视权。

(责任编辑:临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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